機具勿入基隆河

中午, 手機傳來昨日有人帶著抽砂機具入河淘金的訊息…
整個下午就覺得相當地不自在…

大家還記得去年夏天一堆人搶挖的結果???
搞到員警經常性地前來河岸邊驅離!!
在那半年間…
誰往山上跑, 關格/刪文避風聲, 搞白色恐怖, 淘友們心裡都有數..


半年吧… 大概花了半年的時間和政府單位往往返返…
總算, 在不涉及開發/營利的前提下, 恢復了淘金活動…


許多人認為 “淘金活動會影響河道水土保持”!
但空拍歷史相片會說話…
自然的搬運力量, 決對不是人力(非機具)可及的!!

根據水利局 (水利局局長信箱 / tpc030@ms.ntpc.gov.tw) 2012/01/02 的回應 :
若以人力方式進行單純親水休閒淘金行為,無需申請許可;若淘金活動以機械方式進入河川區域並設置構造物,則屬水利法第78條之1第5項之「挖掘行為」,須依河川管理辦法申請許可。

礦務局-民意論壇-礦政組 在 2012/8/20 也做出說明,
(一)礦業法第2條規定:「中華民國領域、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內之礦,均為國有,非依本法取得礦業權,不得探礦及採礦」。
又金礦屬礦業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列之礦種,適用「礦業法」規範。
(二)再依礦業法第4條第7款定義「礦業權:指探礦權或採礦權」與同法第51條「覓礦人、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……」及同法第61條「探礦時所得礦質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出售。」等規定探討,有覓礦人、申請探礦成為探礦權者、申請採礦成為採礦權者之步驟與程序:
在「覓礦人」之階段與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有關連性,如現今之「淘金」活動未在他人礦區內,若非屬銷售營利行為之教學、休閒等性質,似屬「覓礦人」階段,此階段尚未達礦業法規範採礦階段,故未涉本局主管範圍,似可洽土地管理機關或特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

一旦機械工具下了河床, 一旦再有人向警方檢舉,
一旦再有媒體關切… 祗要有一旦…
河邊的事事非非就會沒完沒了… 就等著再次被禁淘!

如果淘友是無心將機具帶入河床,
請行行好… 別因個人小利而毀了這個活動…
如果淘友有看到機具被帶入河床,
請行行好… 好言相勸一下… 拜託了~ 吽!

— 2013/11/23
在不影響相關單位的運作下, 淘金活動與法條限制相安沒多久…
電視新聞上又出現了違規報導… 淘友們… 請務必自制呀!!

文清的瑞芳札記 – 瘋狂淘金客入侵員山子分洪道
TVBS : 淘金客闖員山子分洪 搭棚架機具尋金
TVBS : 淘金潮再起 外國客也搶淘閃亮砂金
中視 : 員山子分洪道出現淘金客
自由電子報 : 淘客成群 基隆河淘金夢再起

老喜歡踩線挖地雷的淘友, 千萬別搞到成為眾矢之地呀! 吽!!